规章制度
湛江科技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1        阅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 基地,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为了加强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维护读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学生、外聘员工、外籍员工及需到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参观学习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读者须凭学校图书馆授权的校园卡进入各校区图书馆。校外读者需到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办理入馆手续。

第四条 读者进入到各校区图书馆、各借阅区(室)、阅览区(室)时,必须自觉遵守各校区图书馆、各区(室)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借阅权限开通程序和规则

   第五条 读者凭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持学校校园卡中心办理的校园卡,开通图书馆使用权限,便可借阅图书馆的图书。

   第六条 读者开通图书馆使用权限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全日制学生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校园卡中心统一办理发放校园卡,通过新生入馆教育,了解利用图书馆的基本知识,通过PC 端或移动端,自助激活借阅证,开通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二)校内其他读者

凭本人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有效证件到学校校园卡中心办理校园卡,再持校园卡及下列材料之一到图书馆技术部开通借阅功能:

  1. 学校在编教职工:凭单位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如工作证、身份证等)。

  3. 外聘员工:凭学校人事部门或二级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证明上需注明聘用的起止时间),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4. 外籍员工:凭外事部门的聘用证明或证书(证明需注明聘用的起止时间),并由外事部门派专人负责与图书馆联系。

   第七条 校园卡借阅功能的使用范围

(一)校园卡借阅功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即扣留该卡,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可在学校两个校区(麻章校区、

新湖校区)的图书馆借还、阅览图书以及上网等。

  1. 读者利用校园卡可享受学校图书馆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

  2. 图书馆所有中、西文现刊、合订本期刊、工具书以及特藏文献一律不外借。

   第八条 校园卡借阅功能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教职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需还清所借图书(如有逾期图书需缴纳图书资料逾期占用费),注销借阅功能。

   第九条 校园卡图书借阅功能的暂停、开通

(一)遗失校园卡的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到图书馆暂停、重新开通校园卡的借阅权限。

(二)登录图书馆主页,通过“我的图书馆→输入校园卡号、密码(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的密码)→挂失或自停”。

(三)关注“湛江科技学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下方服务菜单中,选择“我的图书馆”——“挂失/解挂”

第三章 借还书规则

   第十条 借书数量和期限

(一)学校教职工读者每人可外借中外文图书 30 册,学生读者每人可外借中外文图书 20 册。

(二)教职工读者借期 180 天,学生读者借期 30 天。

(三)读者借阅的图书,若未能在借期内阅完,可续借1 次,续借期限与原借期限相同(从续借之日算起),逾期图书不可续借。

(四)读者需办理图书续借手续时,应在借期期限内到图书馆借还书处或通过登录图书馆网页,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

   第十一条 读者将图书带出馆外需要先办理借阅手续,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允许私自把书带出馆外。

第四章 阅览规则

   第十二条 读者到各借阅(阅览)区阅览,每人每次取书、刊不得超过 3 册,阅后的书刊放回原架位,或放在阅览桌/书车上。

   第十三条  进入各借阅(阅览)区查阅书刊或自修,应自行保管个人物品,离开图书馆请带走个人物品,切莫留物占座。图书馆将不定期清理借阅(阅览)区的占座物品,座位上的物品超过 60 分钟无人看管,视为占座。留物占座将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使用设备、载体规则

   第十四条 读者必须经过正常登录后才能使用电子阅览室的电脑设备。使用视听设备时,请带上耳机。请勿在室内语音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第十五条  注意保护好图书馆计算机等设备,严格按操 作程序使用。不得随意拆装和损坏电脑设备或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自行下载、安装各种软件。若发现设备故障,应立

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值班工作人员,切勿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读者自带手提电脑到馆的,可到电子阅览室

的无线上网区使用。馆内电源仅限于为手提电脑充电,不为

其他任何用电设备提供电源,读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脑。

第六章 自修规则

   第十七条 读者可以自带书包、书籍进入自修区学习;自修区内须保持安静和整洁;不得擅自改动自修区的桌椅布置。

   第十八条  自修区内 1 人 1 座位,先到先坐,任何个人不得以书包、书籍等物品占座,若发现有占座现象,图书馆有权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留物占座将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赔偿和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须分别作出赔偿

(一)丢失图书资料(含音像制品)者,可购还原版本的(或更新版本的)图书资料,并支付每册(件)5 元的加工费。

(二)若无法购回原版本图书资料者,按照该资料原价的 3 倍赔偿。

(三)已经交纳赔偿款后又找回已赔图书资料者,可在赔偿之日起一年内,到图书馆借书处,由工作人员确认该资料确实为已赔资料且仍完好后,将其归还给图书馆,并可凭赔偿收据退回全部赔偿金额。

(四)所借图书到期未及时归还者,按逾期每天每册收取 0.1 元图书资料超期占用费。

(五)对图书资料剪页、撕页、损坏者,按每页 5 元赔

偿,若情节严重者,须赔偿原版本书,并支付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版本书的,按丢失图书赔偿。

(六)在书刊上涂抹、勾点、做批注者,按每页2元赔偿,赔偿金额超书价 5 倍的,按原书价的 3 倍赔偿。

(七)丢失图书应在一个借期内到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

逾期办理的,图书资料超期占用费按本章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借阅非外借图书资料复印、未及时归还者,按逾期每天每册收取 2 元图书资料占用费,赔偿金额最高为原书价的 5 倍。

(九)损坏图书馆设备者,按设备的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分别给予处理

(一)无校园卡进馆者、进馆后大声喧哗经教育无效者,图书馆工作人员(保安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图书馆。

(二)在图书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乱涂乱画等不良行为者,图书馆工作人员可责令该读者打扫该区(室)的卫生。

(三)持他人校园卡入馆借阅图书者,图书馆将没收该

卡并通知校园卡所有人带有效证件到流通阅览部领取,并在图书馆诚信档案记录备查。

(四)读者携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馆藏文献出馆,监测

仪器报警时,工作人员(保安人员)有权向该读者了解情况、

检查其所带物品,追回相关馆藏文献,并按偷书处理。若读

者确属无意,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在图书馆诚信档案上记

录该读者的真实姓名、班级、校园卡号码后,读者可离馆;若该读者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则按照偷书处理。

(五)偷书者,须本人写检讨,除收缴所偷之书外,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留物占座者,须凭有辅导员及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的检讨书,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领取占座物品。对占座两次以上者,暂停其借阅权限一个月。

(七)在图书馆内吸烟、玩火、擅自使用电源者,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图书馆者,除制止其行为外,责令该读者写检讨并在图书馆内通报,同时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而又不服从管理或处理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检查或扣押有关证件,并向图书馆领导报告处理。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严肃处理。

第八章 读者意见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读者对图书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可通 过邮件向馆长邮箱反映,图书馆将安排责任部门负责处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邮箱:zjkjxytsg@126.com)。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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