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1.所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承担者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须标注“项目(课题)名称”及“项目(课题)批准号”,未标注的将会影响项目(课题)报销和结题验收(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等。
2.各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申报项目(课题)时,须征得项目(课题)成员组本人同意后,方可将其列为项目(课题)成员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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