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湛江科技学院结核病防控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1        阅读量: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

长:校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学校卫生副校长、分管学校学生工作副校长、分管学校教务副校长、分管学校后勤副校长、卫生所所长

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防控工作领导、统筹和协调。

工作小组:

由领导小组组员和卫生所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卫生所所长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人,负责具体防控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防控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基础。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卫生所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 1),由卫生所组织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卫生所要及时报告疫情,并将患病教职工和学生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治疗结果。

(二)健康教育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宣传部、卫生所等单位部门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 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组织学生以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同学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督促其到卫生所等校外医疗机构就诊。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卫生所,并配合卫生所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卫生所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

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将疫情立即向学校责任人、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通过校长办公室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卫生所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

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的应急处治。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1.卫生所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院系及班级名称,疫情报告人进行网络报告,并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医务工作人员要在一周内追踪了解患者就诊到位情况并建立相关规范的管理档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卫生所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 3)。

2.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医务人员及辅导员应当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应接受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卫生所给予的规范管理。

2.卫生所要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四)休(息)复学管理 

1.休学或休息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的病情由卫生所主要责任人审核签字,存档备案,学生报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休学一年治疗,教职工报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学生患者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达到休学时间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卫生所核查后书面必报卫生所主要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并存档备案。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 10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 

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 2 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下,卫生所配合市、区卫生行政和专业机

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

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 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 2-3 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 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卫生所的配合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

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卫生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学校和医院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五、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 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卫生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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