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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经费是本科学生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为合理使用经费,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实习经费是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外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专业毕业汇演、专业毕业作品展等专业实践教学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遵循“统一计划、专款专用、节约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则,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对学校下拨的实习经费根据本学年的实践教学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适当调配使用。

第四条 原则上实习地点安排在省内;根据专业特点,如确有必要,经申请批准,允许到外埠实习。

第二章 实习资助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实习资助经费预算程序

1.各学院依据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年度教学计划,制定各专业实习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每年5月20日前,将下一学年的实习计划表及实习资助经费预算报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

2.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的学年实习计划和实习资助经费预算后,制定下一学年全校的实习资助经费预算报送学校审批。

3.学校下拨的实习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负责实习计划审批及实习资助经费分配,财务处负责拨付、报销实习资助费用及配合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做好各专业的实习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分析。

第三章 实习资助经费资助标准

第六条 实习经费资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实习指导教师的费用资助标准

实习指导老师因联系实习和指导实习所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境)内)》(湛寸教集财字【2019】001号)执行。

(二)实习学生的费用资助标准

1.湛江市内中心城区(赤坎区、麻章区、霞山区、开发区、坡头区)每生每天13元;湛江市所辖县(市)范围,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

2.湛江市所辖县(市)范围以外,广东省内其它地区每生每次100元;广东省外每生每次150元。

3.学生外出实习必须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资助费用列支。

4.学生实习支出经费凭正规发票报销,超支不补。

(三)实习接收单位的管理费资助标准

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含学生在企业内的参观费)。原则上,在单位实习一周(16学时)及以上的,每生不超过50元,凭实习单位统一开具的正式发票报销。若支付实习单位的管理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须提供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四)实习接收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费资助标准

1.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指企业人员在校外实习现场的指导费用。2周以内(含15天,下同)每班指导费不超过500元,2周以上每班指导费不超过800元。若指导教师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外聘教师标准的,可申请按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校外指导教师到校授课交通费:指聘请校外专家到校指导实习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湛江寸金教育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境)内》(湛寸教集财字【2019】001号)执行。

(五)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专业毕业汇演、毕业作品展费用资助标准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每生资助30元。由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统筹,按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进行划拨;支出经费凭正规发票报销,超支不补。

2.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毕业汇演,原则上每生资助120元;毕业作品展,原则上每生资助80元。支出费用凭正规发票报销。

第四章 实习资助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实习资助经费总额,结合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及上一学年实习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各学院的实习资助经费。各学院根据所分配的资助额度,制定本学院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学院组织各类教学实习活动前的3-5周,将实习方案、实习资助经费预算明细表等报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实践教学科根据各学院的预算及相应资助经费标准审核后,按经费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院的实习计划和资助经费预算,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十条 各类教学实习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纸质《实习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清单(票据)。经费报销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各学院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实习资助经费,按核定的经费额度预借、使用款项。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一个自然班原则上安排一位本校指导教师。本校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原则上与学生同行同住。

第十三条 实习地点选择。

实习地点选择应根据“就近安排”的原则,力求安全稳定。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是能在本地完成实习任务的,不到外地去,能就近实习的,不到远地去。条件成熟的应建立实习基地,便于学院与实习单位的相互交流与协作。原则上,专门针对大学生教育、培训而设立的培训机构或单位不得作为学生的实习地点。

第十四条 重修实习课程学生的实习费用规定。

实习不及格或因个人原因无法按照教学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系主任、学院院长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要求各学院每学年必须在本学院官网公布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加强实习环节的检查,对未按培养方案进行的实习或未完成实习任务的项目不予以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运行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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