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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入学报到的期限内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经批准方有效。请假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批准但逾期未入学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各系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等资格进行复查。学院医务科负责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管理部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院予以处理。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提出处理意见,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应登陆学院学籍管理平台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注册,查询并核对个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取得学籍的学生才可以办理学生证、图书证等院内证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适宜在校学习者,可以办理入学手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的通知之日起1周内离开学院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学生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办公室注册,未及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未注册者不得选课,不承认并且不登录考试成绩。

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天为学生缴费和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可采用直接到财务处缴费或转账等方式缴纳学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到所在系办公室注册。

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系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否则以旷课处理(旷课1天按本人课表当天的实际学时计算,下同)。

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1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七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学制与弹性学制

第八条 学院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一般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基本学制修业期满时,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多延长3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每次延长时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此款不适用于违反学院有关纪律(见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等条款)而被学院作为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第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的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

第十一条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对在校期间服兵役的学生,学院按国家政策保留其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学分与绩点

第十三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准。

第十四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

低于60分或不及格折算0绩点。

补考、重考标注为补考或重考;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课程学分绩点仍为0。

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环节(以下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有开卷、闭卷两种形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机考、操作技能考试、撰写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各门课程可根据自身特点及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的方式。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对于同一门课程,学生至多可以参加4次考核(第六、七学期开课的课程没有重考)。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重考1次。学院在每年的四月第二周为学生(毕业班)历年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安排一次清考,成绩性质为重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考核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表中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

各系对学生的缓考申请应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重考须每学期第二周在教务处网上自行申请,教务处审核考试资格。系根据教务处审核后的学生名单签发重考证,学生凭重考证参加考试。重考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同一课程考核时间内进行,如本学期未开课的重考科目,教务处将另行安排重考时间。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以公布,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可向教务处申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试资格: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抽查有3次无故缺课的;

(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

(四)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的。

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不得用其它课程学分替代,只能重修;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病请假(未达到休学要求)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申请可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重考的还需携带重考证),经监考教师查验无误后参加考核。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当场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零分”或“作弊零分”。

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务处或学院其他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属缺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和考核作弊者,按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记录成绩。

考试课程和毕业论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程论文等采用五级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期中测验、平时测验和出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两部分比例依据教学大纲来确定。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可分别占60%和40%。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占总成绩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40%。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经查实在评分工作中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开课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予以更改。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系提出查卷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果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任课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清考后仍有大学英语课程不及格。第八学期(5月初)由学生填写成绩置换申请表,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替换大学英语不及格课程成绩。大学英语四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Ⅰ或Ⅱ;大学英语六级可替换大学英语Ⅲ或Ⅳ中其中一门课程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在考试结束十天后,登录教务处提供的网址自行查询成绩。

第五节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三十条 课程选修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在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18-26学分之间,一般最高不超过28学分。也不能低于该学期开设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总学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参与的相关教学活动和所取得课程考核成绩不予承认。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三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三十二条免听与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为3.6以上)或第七学期报考研究生者,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免听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

(二)学生在外校已修过同专业同层次某门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对所学内容进行审核,达到我校相关课程教学要求者或学生通过我校相关课程考核者,准予免修。未达到要求或未通过考核者,不得免修。

(三)免听与免修程序。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需于每学期的第16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下学期免听、免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免修(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开设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每学期第15-16周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公选课选课指南;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学号和密码登陆学院教学管理系统自行选课。公选课均在网上进行选课、确认,未办理选课手续,一律不能参加听课、考试(考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学业预警后的继续修读。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区别处理:若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于或高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经学生申请,开课系(部)核实,上报教务处审核,承认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若已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低于将要修读课程的要求,在学生按规定参加该课程实践教学且及格的前提下,学生可通过自学掌握所学知识,参加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及格,可记载相应的成绩及学分。

第三十五条 免听、免修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逐级审批,并由教务处备案。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学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有兴趣,且确有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对转专业是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二)作弊、学业预警或退学警告者;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跨学科门类申请转专业,转入系考核认为不具备修读相应专业条件的,不批准转专业;

(五)不符合国家关于转专业、转学规定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

1.以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以就业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以专长(特长)申请专业的,须提供专长(特长)的证明材料。

4. 跨系转专业学生,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专业,二年级降级转专业。

5.普通文科类考生申请转入工科相关专业,需加试2门工科基础课程,考生成绩必须及格。

(二)转学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转出院校推荐,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由转出院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申请转入学院的本省其他院校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为利于学生学习,学院每学期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系和教务处分别在每学期的第12周和16周受理校内学生转专业申请,学期结束前或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院发文公布结果;转学必须在每年的4月中旬和10月中旬之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公示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余时间学院不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粤教高[2005]19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粤教高函〔2010〕64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必须经转出院校同意,我院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我院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同类院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查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呈院长批准,并进行公示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获批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须由转出院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院教务处,经严格审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院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伤病、出国留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二)因病、出国留学(移民)或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学院发文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学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办完离校手续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

(六)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不承认学生自行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不予考勤、考核和记载成绩。

(七)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停止各类奖学金的评比与发放,户口一般不迁出学院。学生休学、停学当年,学院将按规定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有的行为和一切事故均与学院无关。

第四十二条 对在校期间服兵役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复学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院申请复学,由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休学学生回校办理复学,需提供街道办、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班级时,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予复学;

(六)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节书面警告、学业预警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本学期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4学分的学生给予书面警告。

第四十五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统计(第五周后),自入学起各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业预警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发文,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四十七条 被学业预警的学生,其学籍及学习作如下安排:

(一)学生第一次学业预警,学生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不再产生不及格课程,解除试读。

(二)第二次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就读。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到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生按转入年级与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毕业资格审查也须按所转入年级与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业预警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替代毕业资格审查所依据的人才培养方案相对应的课程,若无相对应课程替代,可作为公共任选课学分。

(三)学生在收到学业预警通知之日起2周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到学业预警通知规定的年级修读,否则作退学处理。

(四)被学业预警的学生必须修读以前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这些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降级的学生自其学籍异动学期起一学年内所重新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成绩可按正常成绩替代原相应课程的不及格成绩,并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节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时间(含休学等)之和超过7年的。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次受到学业预警;

(三)因病需休学而未提出休学申请,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

(四)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九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作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系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文件由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退学文件由学院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回生源所在地落户,其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护回家;

(三)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

(四)不属于开除学籍处分的退学学生,可按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给学习证明书或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十节考勤与请假

第五十一条 学生考勤及请假办法如下: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无故延迟注册者,一律视为缺课;

(二)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须经所在系批准,否则均视为缺课;

(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疗部门证明;请病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1周以内的由学生处领导和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请假1周以上须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四)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会同所在系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由班主任和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书记审核同意,须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五)请假期满,请假的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备查。学生1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休学。

第五十二条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对学生缺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以便系检查督促。

第十一节肄业与结业

第五十三条 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操行评定为不及格者,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二)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课)学分者。本款不适用于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第十二节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审核,教务处复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五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向所在系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纳入当年毕业及就业计划。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符合毕业资格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因属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况而结业的学生,按以下方法换发毕业证书:

(一)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毕业实习),在课程开设学期第2周内按课程学分缴费,修读相关课程并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得超过2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时间进行),考核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或结业后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本人撰写提交专业技术报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专业技术工作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教务处复核无误,认定实习合格,经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因处分期未满而被定为结业的,处分期满后,需提交书面认识材料,汇报处分期的表现并对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反省,由学生所在系进行离校期间的政治审核,方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四)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从结业后2年内不返校申请参加学习和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核。

(六)结业生返校参加学习和考核,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自理。

第六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重考课程(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三)有二次作弊(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1、2、3、4行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作弊行为的;

(四)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书、学习证明等统一由教务处组织颁发或办理。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十二条 一学期内,根据旷课的学时数,按以下规定作不同处理:

(一)旷课累计在12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累计在13至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在25至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在37至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在49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含61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七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及纸条等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的;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于考试违纪,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互换试卷;

5.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7.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

8.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

对犯有上述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处分。有1、2、3、4款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有5、6款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7款按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执行;对有8款情节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送达或拒收的,在院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善后问题参照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条 书面警示、学业预警及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对学生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章自费出国(境)学习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应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查提出意见,送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十二条 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可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取消其保留的学籍资格。获准自费境外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初审,教务处核准,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国(境)学习学生教育培养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获准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执护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历及成绩证明。

第八十四条 学院鼓励我院在校学生出国(境)或国(境)外高校学生到我院进行交流学习。出国(境)交流生的选拔及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课程学分成绩置换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出国(境)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须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费收费标准如期足额缴交学费、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但不需要缴纳住宿费。与国(境)外大学有交流项目协议的交流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费根据协议处理;非协议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费由学生自理。在国(境)外学习的书本费、生活费、国际旅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十六条 其他各种形式赴国(境)外短期(或长期)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视学院具体签订的协议处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教务〔2015〕48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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