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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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术
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寸金学院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承担学校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五名教授组成。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由科技处设置专人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执行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系(部))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系(部))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系(部)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9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异议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第十三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院务会,由院务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教职工、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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