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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成绩考核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        初审:        复审:        终审:        发布时间:2009-07-17        阅读量: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成绩考核管理条例(试行)

广寸[2009]号

 

第一条  成绩考核(考试、考查),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加强对成绩考核的管理,规范考核组织、方式,明确成绩考核要求,是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考核(考试、考查)成绩可以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与程度;还可以检验教学效果、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责任心。同时,通过成绩考核(考试、考查)信息分析,对推动学风建设,推进教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并给学生评定修业成绩。课程、教学环节的考核(考试、考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考核(考试、考查)方式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考核(考试、考查)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

 

第三条  教务处提前2周公布考核(考试、考查)时间。考核(考试、考查)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各系(部)须及时将教务处制订的考核(考试、考查)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安排书面通知学生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  考核(考试、考查)命题、阅卷、评分等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考试管理及试卷归档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条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缓考。缓考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并附相关支持材料,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有效。缓考与该课程的补考同步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登记。缓考不及格则不再给予补考,也不得申请再次缓考。缓考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况可酌情给予毕业前清考机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一)   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

 

(二)   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   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者;

 

(四)   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和平时作业检查,取消学生正常考试资格要依据确切,而且事先应向学生提出警告,并告之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系(部),在考核(考试、考查)前1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成绩录为无考试成绩。无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态度和改正情况,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可酌情给予旁听或毕业前清考机会。

 

第七条  各系(部)教务秘书须在放假前将需要补考的课程和人数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考事宜。除第八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的第2~3周进行。第八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采用AB卷中的一卷,原任课教师负责阅卷,补考结束后3天,阅卷教师将补考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纸质版补考成绩和补考试卷送达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验收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  补考成绩及格以上均按60分计录。补考成绩不及格,可申请一次跟班重读或申请课程旁听,跟班重读或课程旁听考试,其成绩按跟班重读或旁听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毕业前清考成绩不及格,允许其申请延长学制或结业。

 

(一)延长学制的管理按关于延长学制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结业的学生,自结业之日起1年之内,可申请一次换证考试,换证考试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记录成绩,可换发毕业证书。换证考试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则永远结业。

 

第十条  试卷评阅后,评卷人应当自行按学院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评卷质量自行进行检查和复核,如有不规范或错误,自行更正。自查后提请教研室组织互查,互查无误后再按要求填写〈试卷自(互)查表〉,〈试卷自(互)查表〉须有检查人员的签名,以示负责。自(互)查后任课教师方可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其中不及格课程成绩、旷考、缓考、作弊等均刷红。

 

第十一条  成绩一旦录入,任何人不得修改,由各系(部)通知学生进教务系统查询。如学生对评分有疑义时,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领导同意后,先与课程所在系(部)协调,并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需要更正的,由任课教师填写〈考试(考查)成绩更正审批表〉,经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办理成绩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时,须在成绩表中注缓考旷考字样。对作弊学生,教师应注明作弊字样。

 

第十三条  正常考试中,学生旷考则取消其补考资格,学生在补考中旷考则取消毕业前清考资格。考试或考查试卷,按有关规定由系(部)保留至学生毕业后1年。有价值的试卷和考试资料应延长保留,并建立保留档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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