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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5        阅读量: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粤府办〔2014〕36号),省残联安排设立“南粤扶残助学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粤府办〔2014〕36号),省残联安排设立“南粤扶残助学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广东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新入学残疾人大学生,包括当年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新入学残疾人本专科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全日制残疾人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残疾人大学生在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其他救助。
  第四条 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的绩效目标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大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残联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残联做好申报工作,会同省教育厅审核确定助学金的资助名单,组织进行公示,做好资金预算、发放及绩效评价工作,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确定助学金的资助名单,协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助学金发放标准:
  (一)本专科学生: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
  (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第九条 申请助学金的残疾人大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
  (三)2015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广东省户籍残疾人大学生新生。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残疾人大学生新入学,当年度申请“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获得本助学金资助后,可重复享受其他教育资助。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新入学的残疾人大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递交《“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学生注册证明、银行账户等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助学金的审核流程。
  (一)各县(市、区)残联受理申请,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将《“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学生花名册》《“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所属地级以上市残联审核。
  (二)各地级以上市残联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学生花名册》《“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一份)上报省残联。
  (三)省残联会同省教育厅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后,分别在省残联和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残联组织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金采取提前下达、年度清算的拨付程序。每年省残联根据上年度资助的残疾考生人数测算出下一年度资金额,纳入一般预算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核拨。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前,省残联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银行账户。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省残联和省教育厅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助学金分配情况,包括资助残疾学生的姓名、性别、籍贯、残疾类别、助学金金额、就读高校(机构)名称、专业及学历等;
       (三)助学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残联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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