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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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部署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行业以及协调配合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条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八条 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省社科联负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

  (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

  (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